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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7-12-14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网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认定办法

  校考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校考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发放给考生本人。招生院校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相关信息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件7)的要求,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传数据,同时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院校的校考专业合格人数,应按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相应的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我院备案审核,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校考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我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省将不予投档。

本文标签

艺术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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