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包括车尔尼钢琴练习曲1首(可视谱弹奏)、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须背谱弹奏)。
①练习曲的考试曲目分下列两个级别组,考生根据自己的程度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组,考试曲目从该级别组曲目中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两个级别组分别是:
第一组:车尔尼299练习曲第15首、第19首、第29首、第33首。
第二组:车尔尼740练习曲第16首、第23首、第31首、第44首。
② 奏鸣曲快板乐章的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2)内选定。
(2)以钢琴为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弹奏1首作品。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2)内选定。
3. 考试要求
(1)考生弹奏的速度应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标注的速度,反复记号不用反复弹奏。
(2)主考项考生须自备所选车尔尼练习曲级别组的全部曲谱。
(3)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考作品片段。
4.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作品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作品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单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3)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2)以器乐作为主考项的考生,须在指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7种,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并加试基本功。可选择的组合有:A.小军鼓与玛琳巴;B.小军鼓与爵士鼓;C.小军鼓与排鼓。加试内容详见附录4。
3. 考试要求
(1)考生弹奏的速度应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标注的速度。
(2)考生须自备考试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和乐曲)曲谱。
(3)西洋乐器和民族乐器考生均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4)考场提供双排键电子琴(ELS-01C)、小军鼓、马林巴、爵士鼓、排鼓、琴架;其他乐器(包括鼓棰等)考生自备。考生统一使用考场已提供的乐器和琴架。
4. 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四)乐理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乐理是考生的必考项。
通过测试考生所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其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鉴定考生是否具备进入高等院校音乐专业学习所必备的音乐理论基础。
2.考试内容
(1)音律与记谱法(约占30%)
① 音与音高:音列、音级及其分组等。
② 音律:十二平均律、五度相生律、纯律;半音、全音、等音等。
③ 音符与谱表:各种音符与休止符(含简谱);谱表、谱号等。
④ 节奏节拍:各种节奏、节拍及其音值组合法。
⑤ 音乐术语和标记:常用的省略记号、演奏法记号、速度及力度标记、装饰音和术语等。
⑥ 译谱:五线谱与简谱的互译。
(2)音程与和弦(约占25%)
① 音程:原位及其转位的单音程、复音程;自然音程、变化音程;协和音程、不协和音程;等音程。
② 和弦:原位及其转位的三和弦、七和弦;等和弦。
(3)调式与调性(约占45%)
① 调式:自然、和声、旋律三种大、小调式和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
② 调的关系:关系大小调、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调和等音调。
③ 调式中的音程及和弦:自然大、小调式;和声大、小调式。
④ 调式变音与半音阶:调式变音;调式半音阶。
3.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试卷满分100分,其中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各约占50%。考试时间90分钟。
4.题型示例
详见附录5。
(五)视唱练耳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