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2015年我校艺术类学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2015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国家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九、入学及复查
1.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对艺术类本科生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十、学生待遇
1.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在校期间,音乐表演专业除钢琴外,乐器自备。
十一、联系方式
阳光招生信息平台:www.rdzs.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400-0123-517(阳光招生热线,负责报考及招生政策咨询);010—62515358、62515278(艺术学院,负责教学、学生管理及专业方面咨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