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16年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招生录取办法
录取办法
1.对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实验班<师范>)专业,对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江苏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60分(江苏省音乐统考前 30 名对英语单科不作要求),专业分在江苏省音乐专业统考声乐或器乐前 300 名以内[含 300 名]的江苏省考生,将按照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照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 2 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2.对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生源地所在省份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省统考合格,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的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考生,将根据各省专业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 3 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3.对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另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生源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根据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录取办法以我校在本科生招生网上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