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与我校签订《北京师范大学2018年高水平艺术团招考协议》的考生,按下列要求录取:
1、高考填报志愿时,以第一志愿第一顺次报考我校(单独设立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志愿批的省份须在该批次填报)。专业志愿可选报我校除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人文科学和基础理科实验班、瀚德实验班之外的所有同科类招生专业。各专业招生科类及浙江、上海选考科目要求见附件。
2、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艺术团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浙江省、上海市为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或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注:平行志愿录取省份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750分制)、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浙江省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45分,上海市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40分),江苏省考生选考科目成绩须达到AB+。具体录取要求以我校与考生所签协议及阳光高考平台公布为准。
3、学校根据考生协议所填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专业。
4、对于组织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统一测试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统一测试且合格。
5、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录取考生须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和所签订协议要求参加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有关演出和比赛。违反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报考、签约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按规定取消报考、签约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