琵琶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乐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注:自2013年起凡参加乐器(歌唱)考级的考生,必须同时参加音乐听力考级。具体要求,乐器(歌唱)考级一、二级对应音乐听力一级;乐器(歌唱)三、四级对应音乐听力二级;乐器(歌唱)考级五、六级对应音乐听力三级;乐器(歌唱)考级七、八级对应音乐听力四级;乐器(歌唱)考级九、十级对应音乐听力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