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校选拔测试认定
田径、游泳等量化项目,有关高校可直接采用市级资格测试或认定结果,也可自行按照公布的体育特长生招生章程再组织选拔测试认定;
其他非量化项目,有关高校需要按照公布的体育特长生招生章程再组织选拔测试认定。
3.创新实践类等其他特长生认定办法
高校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考生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进行认定。
五、录取办法
(一)以下特长生录取时在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由高校增加计划,可提高一个批次投档,供高校审核,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1.参加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且经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者;
2.具有艺术特长生资格并在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中成绩特别优秀并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公示者;
3.高中阶段参加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科技发明、科技实践活动和科技论文全国一等奖者;
4.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国际金、银奖和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5.全国创新与实践活动大赛程序设计、机器人比赛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6.全国青少年电脑活动全国一等奖获得者;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者;
8.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个人项目一等(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9.高中阶段在国家级出版社发表专著者。
(二)以下特长生录取时达到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时,由高校增加计划,随学校正常批次投档,供高校审核,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1.具有艺术特长生资格并在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中成绩良好并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公示者;
2.高中阶段参加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发明、科技实践活动和科技论文全国二等奖获得者;
3.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含提名奖);
4.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个人项目二、三等奖项获得者;
5.高考单科成绩取得全市普通文科类前50名或普通理科类前100名的考生。
(三)体育特长生,参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员试点高校的招生办法录取,由高校增加计划,采取在二本控制线的65%投档,供高校审核,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四)按特长生招生政策录取的考生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高考统一的加降分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