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场要求
(一)各复试和评卷场所安置1台摄像机,对评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控。
(二)各复试和评卷场所配备1名监督人员,对评分过程进行监督。
(三)相关人员需凭证进入考场,在场的人员需关闭通讯工具并上交由专人统一保管。
(四)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将评分的纸质材料或电子资料等带出考场。
四、招生监督
招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程,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内部工作规程防控,学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监督,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各重要环节的考试数据实行招生办和监察处交叉监督,并由监察处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环节情况复查。
五、工作纪律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严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三)严禁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承诺吸引生源。
(四)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院系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实施细则》(校招生就业〔2009〕3号)中的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复试暂行规定》(校招生就业〔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