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2016年招生演唱(民族唱法)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内容
演唱(民族唱法)
专业要求:
考生应能完整地演唱简章要求的声乐曲目,并有一定的表现力;嗓音条件、发声器官符合声乐学习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普通话较好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素质;掌握乐理基本知识和视唱练耳技能。考生应在报名时填报声乐歌曲曲目 4 首。4 首作品分别在一试演唱 1 首、二试演唱 1 首、三试演唱 2 首,不能重复。考生须认真按照考试要求填报曲目,不允许临时更换曲目。
考试安排 |
考试科目 |
考试要求及内容 |
一 试 |
演唱歌曲 |
自选作品 1 首 |
二 试 |
演唱歌曲 |
中国声乐作品 1 首 |
三 试 |
演唱歌曲 |
1、传统民歌或改编民歌作品 1 首 2、自选中国声乐作品 1 首 |
音乐基础知识 |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
考试注意事项:
1、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的音乐技能考试,按抽签号次序进行,考生必须提前候场,过号取消考试资格。
2、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考场原则上由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一试时,考场备有钢琴伴奏人员(考生须自带五线谱歌谱);二试交费时,考生可向我校钢琴系伴奏教研室提出伴奏需求,由钢琴系伴奏教研室协助安排(考场不再备有钢琴伴奏人员)。
3、考生因钢琴伴奏原因不能按抽签号次序考试者,将取消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