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级曲目中的“巴赫”
读了《音乐周报》第35期二版刊登的《考级曲目能否少点“巴赫”》一文后,觉得这个问题的提法非常重要,确实应该引起大家的讨论,以取得一个共识。
一、关于“巴赫”作品在复调作品项目中的比例,正如束明成同志所说“巴赫是复调音乐的大师”,在前几年“复调类”的考级作品选用几乎占了绝大多数。在1998年考级工作的座谈会上,许多专家与老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尤其认为从三部创意曲到平均律这一较高阶段太艰难和刻板。在此意见的基础上,考级委员会对这部份曲目作了一些更换和补充,譬如说,一方面加进了一些巴赫本人的作品,如法国组曲、英国组曲中的阿拉曼德、库朗特、萨拉班德、吉格等舞曲性的乐曲,使其音乐性、趣味性更强一些。另一方面也选用了斯卡拉蒂的奏鸣曲、亨德尔的阿拉曼德舞曲等。当这些作家的作品由于其复调性不像巴赫作品那么规范与典型,所以在这一类型中还不可能太多地选用,但是我相信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视野的逐步开阔,以后还是可以有不断地更新的。
在初、中级的级别中,除了巴赫以外的复调作品,已选用了齐波里、泰勒曼、理查德·琼斯等作曲家的作品,其中还有陈铭志的《子弟兵与老百姓》,丁善德的《喜悦》等。这部分曲目也是受到很多考生的喜爱和选弹的曲目。所以应该去不断发掘,扩充曲目,也希望广大钢琴教师把自己所见、所用、所了解的好曲目推荐出来,这样必能大大丰富和扩展考级的曲目范围。
从目前来说,复调类作品中,“巴赫”占了百分之七十,看来是多了。但是因为巴赫的作品由浅入深,具有最强的系统性,在复调作品中最为经典和规范。而其他作曲家的复调作品,无论从数量、质量与系统上,都无法与之相比,所以往往会首选“巴赫”。因此,我们希望大家都能就这个问题来发表意见并出点主意。 二、关于在业余钢琴考级中需不需要设置复调类的作品,这恐怕是最重要的问题。从1990年首次研讨钢琴考级作品开始,除去参照了上海和广东以前考级的经验和规范,还参考了国外的一些业余考级的曲目设置,最后定下了全国钢琴考级的考试范围。首先,十个级别考级曲目中,每级都有基本练习曲。第一级有四个小曲子,从第二级至第十级都分成五项曲目,即(1)练习曲,(2)复调曲(基本全用巴赫),(3)大型乐曲,(4)外国乐曲,(5)中国乐曲。当时每个考生都要弹五首曲子。后来由于曲目份量太重,将前三项曲目不变的基础上,第四、第五项中外乐曲作为任选一首的曲目。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尽管,五首乐曲虽减成了四首,但复调这一项始终是“雷打不动”。因为在规范的钢琴教学中,复调类作品对训练学生的脑力、控制能力、思维能力,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随着学琴程度的提高,也要求学生有处理多种声部与层次的听觉、思维与能力,所以复调类的设置是有其较深远的训练意义。
另外,对于如何看待“业余”学琴的标准,也有待商榷。就我国而言,所谓真正“专业”学琴,真是少而又少。音乐学院附中附小能招入的学生,每年就仅有几十个。那么,对于这么大量的业余学琴学生,标准的设置应定在什么样的规格内呢?有一种可能即大部分人也就是简单地学一学,如手指能跑动,能够应付一些喜闻乐见的曲目等,作为自己的一种兴趣、所长,修养……但也有一部分人是要想学得更精、更专。虽不一定从事音乐专业,但也要达到相当规范的水准。所以考级的标准定在倾向哪一部分人呢?如果作为前一部分的学生,复调作品的存在与否,确可商榷。但如果要为了后一部分学生,他们肯定会希望更规范的标准。所以这个标准问题,复调类作品要不要或是作何调整,也是一个值得广大钢琴教师都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摘自音乐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