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2017年江西考区音乐考级通知
江西省音乐家协会关于承办中国音乐家协会2017年江西考区音乐考级的通知
音乐考级对于普及艺术教育,提高我国国民音乐素质,加强社会音乐教育管理,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更多的艺术人才有着积极的意义。考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广大教师、学生及家长都积极参与到这项有益的艺术活动中来。 通过考级,考生的综合素质增强了,艺术水平提高了。通过考级,一批考生脱颖而出,走向艺术舞台和艺术院校。通过考级,检验了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提高了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刻苦钻研业务的精神。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考级特点是:考试科目全面;考级教材优质;考官素质优秀;考级证书权威。并以其公平、公正,赢得了广大教师、家长和考生的信任,其品牌得到了音乐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公认,越来越多的考生选择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考级。
江西省音协2017年将继续承办中国音乐家协会在江西省的音乐考级,开考的科目有钢琴、小提琴、电子琴、萨克斯、单簧管、长笛、二胡、琵琶、古筝、成人歌唱、少儿歌唱、古典吉他、小军鼓、爵士鼓、笛子。现将2017年音乐考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级科目、要求
(一)钢琴
1、教材:《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周铭孙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
(二)小提琴
1、教材:《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达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注:考生在演奏六、七、八级双音音阶时,三、六、八度均可演奏一个半八度,即由第一音演奏到第十二音后省略高把五个音,然后下行;
(三)电子琴
单排键电子琴
1、教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学会编,主编:王梅贞,执行主编:芦小鸥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①基本练习: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基本练习”中由考官抽查一组。
②练 习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练习曲”中由考生自选1首背谱演奏。
③乐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乐曲”中由考生自选2首,用多指和弦方式背谱演奏。
④视 奏:报考7——8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视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⑤编配伴奏:报考9——10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为旋律配伴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乐曲:上述两首乐曲可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此教材进行了各级别曲目的调整,使原来的1至9级,调整为1至10级,按照《中国音协重奏作品级别调整曲目安排方案(1级至10级)》选择曲目。
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乐曲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每4人为一组。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
以重奏曲代替乐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的基本练习及一首练习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乐曲;若选考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乐曲。重奏不要求背谱)。
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
(四)萨克斯
1、教材:
①《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
③《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
考生可在以上三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
2、 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
(2)以《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是:
①1—4级的考生,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此外,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
②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
③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3)以《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
①音阶:1—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
②练习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及不带“★”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
③乐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外乐曲各一首参试。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音乐会练习曲》与《野蜂飞舞》两首乐曲,因篇幅均较短,故此按一首乐曲计。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中、外不限)。
④8—10级考生加试视奏。
3、其它:
1)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
2)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五)单簧管
1、教材:《全国单簧管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
(六)长笛
1、教材:《全国长笛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
(七)二胡
1、教材:
《全国二胡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五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二胡学会编,主编:刘长福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全国二胡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五套)》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
(八)琵琶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乐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