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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4-13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网

  (二)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民营艺术院团、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学院、音乐艺术院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艺术团体和选手,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选拔;中央直属院团,部队系统文艺团体、院校,部属艺术院校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选拔、报送。各单位须择优选送、名额不限。港、澳、台地区及持中国护照者,可直接报名参赛。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873

  联 系 人:赵琳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43

  传 真:010-59881745

  (三)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DVD光盘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对参赛合唱团进行初赛评选,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公布初赛结果,对入选者发出比赛通知。参赛选手及团体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四)选手和团体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和团体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抽签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六)参加美声组、民族组、合唱组比赛的选手和团体采用钢琴伴奏形式,可自带钢琴伴奏,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如需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并提前交正规伴奏曲谱。参加流行音乐组比赛的选手可使用标准伴奏带,如自带乐队伴奏,伴奏乐手及助唱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三、比赛曲目

  美声组、民族组和流行音乐组:初赛、复赛、决赛曲目不得重复,资格审查曲目可用于初赛、复赛、决赛;

  合唱组:复赛曲目与决赛曲目不得重复,初赛曲目可用于复赛、决赛;

  (一)美声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请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初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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