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发现、推出优秀声乐艺术人才,鼓励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歌曲创作,进一步促进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定于2014年8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现将比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一、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2014年8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行。
(二)比赛组委会组织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音乐、合唱4个组别: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进行资格审查、初赛、复赛和决赛,资格审查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初赛、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合唱组进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报名资格:
1. 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1979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2. 合唱组包括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和混声合唱三种形式,参赛人数为24—50人(含钢琴伴奏、指挥和领唱),团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50岁之间(1964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六)本届比赛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主题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七)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 填写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请复印或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2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3.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4.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参加资格审查曲目的DVD光盘1份;
5. 参赛合唱团提交1张7寸清晰演出剧照,团长、指挥各1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6. 参赛合唱团提交参加初赛的DVD光盘1份。